(2018年9月20日市政协十一届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做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河南省开封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包括闭会)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开封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包括闭会)期间,全部提案均在“开封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进行网络提交和征集;集体、界别、小组提案网上提交的同时应附纸质文件并签章;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组(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接收、编号。
二、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审查按照初审、复审、终审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初审:
1.检查提案案由、内容、附件是否齐全、完整;
2.核对提案者资格、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核对提案者与办理被答复者是否一致;
3.检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是否由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检查是否重复提交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内容高度一致的提案;
5.检查是否为社会敏感问题提案,并作出标注;
6.审核确定提案类别;
7.审查提案的内容,提出是否立案、并案、撤案及其他处理方式;
8.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二)复审:
对有争议或有社会敏感问题提案处理是否合适、提案承办单位确定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修改;对经审查已立案或交付办理的提案,如发现不符合立案情形的,重新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审查处理。
(三)终审:
复审后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查。
四、确定承办单位务求准确,应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必要时可与提案者沟通,弄清提案意图。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相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超出本市管辖范围的有关事项;
(三)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八)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九)所提建议滞后,已出台相应的立法计划或实施意见的;
(十)照抄文件或领导讲话内容,没有提出具体贯彻落实要求和具体实施意见建议的;
(十一)所提意见建议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
(十二)提案内容与本次会议已提交提案内容高度一致的。
六、对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提案,可请提案者或协助提案者作修改补充后,再行提交;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两件或两件以上提案内容高度一致的,其后提交的均作撤案处理;委员提案与集体、界别、小组提案重复的,征询集体、界别、小组意见后再行处理。
七、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八、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会议提案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提案,参照本办法及时审查处理。
九、本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本办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河南省开封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开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